甲酒厂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药酒等,此外还生产冰醋酸等产品。2009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万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乙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万元(含辅助材料款)、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万元。甲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该笔委托加工业务乙酒厂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试计算上述业务中甲酒厂消费税额(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2)当月用自产酒精连续生产冰醋酸,领用酒精成本10万元,生产出冰醋酸(非应税消费品)20吨,本月对外销售12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6万元。试计算该笔业务消费税额(酒精的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