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系A市B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B区国家税务局在征税过程中,发现管区内个人独资私营企业“腾飞”鞋厂长期偷税漏税,其法定代表人对税务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既不配合调查,也不承认错误。,该企业累计偷税达50余万元人民币。税务执法人员认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准备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得到消息,通过熟人找到,请求帮忙,承诺如能不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不仅承担女儿出国的费用,而且送人民币8万元。遂利用副局长身份,决定只对作补交税款的处理,而未将移送司法机关。 事后,送给现金人民币8万元,美元1万元。此外,在任税务局副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局里税收执法中收缴的罚没款6为已有。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罪过形式不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