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分析下面资料并回答问题 2015年11月1日,与快马通服务部签署了一份运单。托运人为,承运人为快马通服务部。该单的抬头部分为“快马, 编号为6003857658(下称58号运单);运单上印有以下条款:“没投保货物损坏丢失赔偿标准:按声明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标准为,国际件文件20美元、货物100美元;国内件速递业务运费的三倍,其他业务按收取运费的五倍;投保货物按照保险公司规定赔偿,我公司可代办保险业务,欲详细了解,请联系管理处。”运单上的寄件人签名栏印有“我同意以上条款”字样,在此处签名。品名数量栏为“鞋子73双”,运费总额180元。贵重物品栏、声明价值栏、保险费栏均为空白。在保险是或否的选择上,在否项前有“√”的符号。 快马公司在运输中将该批货物丢失。 同年12月,快马公司出具了证明:“兹有南京快马收的货,货物单号为58号,已证明丢失”,该证明“南京快马速递服务部发票专用章”。 当月,快马公司向发出了致歉书,称委托我司南京分公司承运至深圳的快件,在由上海分公司发公路货运至广州转运中心的过程中丢失,现由我司确认对此件作丢失处理。赔偿标准为按照所收取运费三倍。当月30日,出具了意见书,内容为,11月2日委托“快马公司南京站”寄送四包高尔夫鞋(73双),12月5日确认此货物在转运途中丢失。南京站点根据“深圳快马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赔偿条款及总管理处的指示精神,提供两点赔偿意见,供客户选择,一、根据“深圳快马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赔偿合同书的规定,我司赔偿客户运费的五倍,计900元,实际我司同意最高赔偿为1000元;二、今后以运费逐步折抵。该意见书也加“南京快马速递服务部发票专用章”。 不同意快马公司的赔偿方案,认为该运单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快马通服务部按73双高尔夫鞋的价值35040元赔偿,快马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请根据本章回顾本章所讲述的承运人双方法权利义务与责任,试着回答,快马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够打赢官司获得35040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