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11月,公司所在地财政局在对其进行会计检查时,发现下列事项: (1)是阳光公司会计科长.的儿子在大学也就读会计专业.暑假,的儿子提出了到阳光公司进行暑期实践的要求.考虑再三后决定,直接将公司的部分会计工作带回家处理,以便儿子观摩.在未经任何领导批示的情况下,他将公司的记账凭证、会计账薄带回家. (2)2009年1月,公司收回立信公司前欠货款4万元.该欠款属于已被注销的坏账,董事长指示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以备业务招待之用. (3)2009年4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董事长因出差在外,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4) 2009年12月,公司采购员某出差借款2 000元,填写借条时误写为3 000元,所以采用了划线更更正并由会计科长签字后入账. 请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将公司的记账凭证、会计账薄带回家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公司董事长指示将已被注销的坏账收人4万元,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公司董事长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4)公司对采购员某出差借条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