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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承保一篇池塘养殖武昌鱼, 在池塘边的山坡上, 何某兴办了一个小型的金属冶炼厂,该厂将生产废渣露天堆放, 由于露天堆放的废渣渗入池塘, 对武昌鱼的质量造成影响,双方经协商,何某同意向一次性支付 20000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之后,该地连降暴雨,发现武昌鱼大量死亡, 损失惨重。经渔业主管部门监测发现池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导致武昌鱼大量死亡的主要原因, 于是向何某提出增加赔偿金的要求, 何某不同意。即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要求何某增加赔偿。 后来,不满意渔业部门的处理决定,又以该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调解决定。 何某也认为渔业部门的处理不正确,向人民法院起诉。 (1)渔业主管部门能否接受的请求?如果受理,该怎样进行处理? (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 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何种诉讼? (3)如果向何某提出民事诉讼,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