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0 月,上海某贸易公司与印度 S 公司在展销会上订立了一份买卖钢材的销售合同。合同以 CIF NHAVASHEVA ( CIF 孟买新港)成交,信用证支付。 2015 年 12 月 8 日,对信用证,信用证表明,交货数量 是“ ABOUT 7000MT ” ,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上海贸易公司根据以往销往印度的经验,习惯性地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上海贸易公司装运完毕后,准备全套单据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交单议付。银行对其提交的单据审核后,认为单证不符,拒付货款,提出不符点如下:( 1 )提交的保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不符;( 2 )海运提单和商业发票注明上海某贸易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 6280 公吨,不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而上海贸易公司认为一切险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有利。至于货物数量,信用证规定 “ ABOUT 7000MT ” ,而未规定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注明的 6280 公吨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所以全套单据并无不符点,银行应当付款。 请问:( 1 )上海贸易公司认为一切险对买方更有利并非不符点,是否合理? ( 2 )关于提单中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此不符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 3 )上海贸易公司应该从本案中吸取哪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