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继续经营将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但是,由于大股东(任董事长)不同意公司解散,所以公司股东会一直无法达成解散公司的决议,等三个小股东,持股占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1%,无奈之下,于2006年1月3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2006年2月3日,经公司成立清算组。2月13日前,清算组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于2006年2月20日在报纸上就清算事宜进行了公告。清算组在执行职务期间,公司的董事长拒绝将公司的印章交给清算组,并指示财务负责人将公司的账簿封存,后经其他股东劝阻,交出了印章和账簿。公司债权人甲2月6日接到通知后于3月1日申报了债权,债权人乙2月18日接到通知后于2月20日申报了债权,外地的债权人丙未接到通知,于3月25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的财务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问:1、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哪些?等人能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2、清算组有哪些职权?董事长的行为合法吗? 3、公司开始清算时,应当如何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 4、甲、乙、丙三个债权人中申报债权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5、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