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于2006年6月22日为投保(与为婆媳关系)。经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之、之子甲,时年12岁。保险费从的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零8个月后,与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病故,4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则认为投保人是她,缴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因离婚而对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