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责任保险利益的承运人投保货物损失险,该合同是否有效。 2014年5月30日,绿页科技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为阜新市金运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1200000元,运输车辆牌照为辽P4××××,启运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启运地为辽宁阜新,目的地为福建南平,承运司机为。阜新市金运有限公司科技公司支付保险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向阜新市金运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合同约定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国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先向承运人成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責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并将向承运人或者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交给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向责任偿。 投保后,阜新市金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承运了辽宁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往福建南平的1535袋奶粉。2014年5月30日原告与签订了货物公路运输合同,由自辽宁沈阳至福建南平运输奶粉1535袋,每袋奶粉800元,共计1228000元。 2014年6月2日7时,驾驶辽 p4XXXX/辽Pxxx1桂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27公里处时变更车道,与机动车驾驶人张云开驾驶的津JLXXXX号车刮擦相撞,致使津 JLXXXX号车失控与护栏相撞,辽P4xXxx辽P×x1挂车失控冲出护栏,翻入沟中,造成两车受损、货物及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黄骅大队处理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云开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部分货物损失,由率新市金运有限公司赔偿给货主辽宁伊利有限责任公司共计135850元。根据原告举证以及保险合同约定,认定原告损失为:71袋奶粉损失为800元/袋X71袋=56800元,重新包装人工货及包装费2850元,99袋无法回收好粉损失76270元,鉴定费580元,共计141740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绝对免赔率10%,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