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价款5万元,交付定金6000元,交车15日内余额付清。合同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100元,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10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径山路时,因遇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维修,于7月10日交付给。10天后,在运货中发现该卡车发动机有问题,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该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8000元违约金,赔偿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损失5000元。工厂意识到对自己很不利,即提出汽车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承担? (3)能否要求退 (4)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5)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验损失? (6)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8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10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