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零售商店系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零售业务,该商店2019年9月份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购进A类商品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200元。款项已付讫,商品已验收入库。 (2)购进B类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注明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 000元。商品已运抵商店,货款未付。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工艺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为10600元。款项已付讫,商品已运达商店。 (4)购入一台空调设备,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5850元,款项已付,设备已投入使用。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某商品,取得现金收入3510元,收购旧货物的金额为1010元。 (6)零售其他商品,零售金额为67800元。 已知该商店采取售价金额核算,其零售金额为含税收入:各种商品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上月留抵进项税额1200元。请根据税法规定,该商店本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