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 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 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末代收代缴消费税。 (3) 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1) 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 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