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为境内某企业的一名员工,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2013年取得的除工资以外的收入情况如下: (1)1月份取得上年度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税款全部由企业负担。 (2)3月份受邀为境内某企业演讲,取得演讲收入60000元,当即将其中的15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贫困地区。 (3)4月份接受朋友无偿赠送的住房一套,赠与合同上注明该住房的公允价值为280000元,在办理产权转移过程中,支付税费共计10000元。 (4)5月份因举报违法行为而获得奖金5000元。 (5)6月份购买一张体育彩票,取得中奖所得20000元;当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 (6)8月份购买“打包”债权,支付价款500000元,10月份处置该债权的40%,取得收入300000元,另支付债权处置过程中的评估费10000元,其他相关税费10000元。 (7)11月份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按照甲国税 法规定在甲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8)12月份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收入3000元,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5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月份无偿受赠房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