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经济拮据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并于某日上午在路上劫持了(本案被害人,26岁),并从其身上搜出一价值5万元的手表占为己有。后向朋友谎称:有人欠债不还,我把他绑了,并要求帮忙看管。表示同意。应邀至关押处看管。后电话告诉侄女自己绑架了一个人,并告知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让帮助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50万元。表示同意并在当日共3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未果。次日,再次要求继续向被害人家打电话勒索,予以拒绝。当晚怕事情败露用石头猛击头部,将其打晕后和一起将放入一枯井内,并用水泥袋压住。因被害人家属报案,及时被解救,经鉴定伤情为重伤,3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被绑架长达63小时。请判断下列说法的正误。A、被告人抢走被害人5万元手表行为单独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