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贸易公司向一个英国商人出售一批坚果,双方以 CIF 术语达成交易。由于该商品是为制作圣诞产品而购进的原料,商品的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在当年 9 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要在 10 月份在上海港完成货物的装运,运输货物的船只必须在 11 月 30 日 之前抵达英国。如果货轮不能在 11 月 30 日 之前到达,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收到的货款退回给买方。”试问:这份合同还属于装运合同吗?我方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有何失误?如果按英商的要求保证货物在 11 月底到达,该合同适用哪种贸易术语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