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300元/辆。某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10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6%的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账; (2)向外地特约经销店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运杂费7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6000元,装卸费1000元; (3)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计入销售收入; (4)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100000元,未取得专用发票。当月底该企业计算本月应缴增值税是:当月销项税额=【1000×300×(1-6%)+500×300+60000】×17%=83640(元)当月进项税额=7000×10%+23800+100000×6%=30500(元)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83640-30500=53140(元) 要求:请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分析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