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研究保护所(以下简称环保所)的工程师,专门负责室内空气净化研究工作,2008年10月退休。2010年5月,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室内空气净化器”,在甲商场实验使用,效果极佳。2011年2月,将该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同意,甲商场在的指导下制造了5台净化器,分别放在每个楼层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2011年12月10日,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 环保所得知消息后,以开发研究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应属于职务发明为由,向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甲商场也提出,在本商场进行试验,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所以该专利技术应由甲商场和共有。辩称,净化器的构思在试验前早已独立成型,已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虽然在甲商场进行一些试验,但主要是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且商场也未主动提供任何帮助。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