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年12月20日,信达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货运卡车。 (2)起租日:20×7年1月1日。 (3)租赁期:20×7年1月1日-20×9年12月31日,共36个月。 (4)租金支付:自租赁开始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3500元。 (5)卡车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信达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900元。 (6)卡车在20×6年12月20日的公允价值为63000元。 (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公司租赁内含利率未知)。 (8)信达公司在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500元。 (9)卡车的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已使用4年,期满无残值。 (10)租赁期届满时,信达公司享有优惠购买卡车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200元。 (11)20×8年和20×9年两年,信达公司每年按卡车营运收入的5%向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做出信达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