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戴维·罗森布鲁姆和罗伯特·克拉夫丘克认为:公共行政的研究有三条相对分明的途径,各自对公共行政有不同的阐述。一些人把公共行政试做一种‘ ’,与民营部门的运作相类似。这一途径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 和 ; 另外一些人则强调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从而关注其 。 这种政治的研究途径并不关注“”的层面,而是主张从 的角度来建立理论 ; 还有一些人注意到了主权、宪法及管制实践在公共行政中的重要性,从而把公共行政视做一种 。 公共行政的法律途径主要是将公共行政视为在特定情境中应用法律与施行法律的活动,其主要有三个源头:一是 ,主要是指管制一般行政过程的一套法律和法规;二是公共行政的“ ”之发展,这种趋势主要是将行政运作程序视为与司法程序一样,目的在于确保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