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承包商)于2000年3月10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期为8个月。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使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工程进行了一个月后,业主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一个月,承包商亦口头答应。恢复施工后,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24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故障;6月8~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3~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针对上述两次停工,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要求顺延工期共计42天。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4)上述事件中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说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