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 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2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做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 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