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在2008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2011年5月6日,法院根据监狱的假释建议书裁决对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5月5日。在假释考验期内,甲两次未经报告离开所居住的县前往外地,社区矫正机构于2012年2月28日向作出假释裁定的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书,3月6日,法院对甲作出撤销假释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甲在撤销假释后刑期如何计算,即如何理解“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方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所以,假释考验期是犯罪分子从假释之日起到完全恢复自由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仍是在执行刑罚,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因此,撤销假释后,对甲收监执行的刑期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为撤销假释之日起至假释考验期届满之日。按照这种理解,对甲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当自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第二种意见认为,假释是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一种以保留对被假释者执行剩余刑期的可能性为手段,使其在社会上改恶向善的制度。假释考验期内,被考验者虽然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这毕竟与执行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考验期”不是“执行期”。因此,撤销假释后的实际执行期间,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等同于作出假释之日起至原刑期截止之日的时间长度,即从2012年3月6日计算至2013年3月5日。问题:请依照上述两种意见,分析本案撤销假释后刑期该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