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事业单位2015年年初准备利用 财政性资金外墙修缮与内部装修一幢办公楼,预算金额是80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经过确认,此次采购项目可以达到公开招标的标准。该单位委托乙招标公司代理其展开公开招标事务,已知乙公司是已经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乙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确认的投标截止时间是2015年2月17日。在招标活动中,乙公司确定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共有5家,最终确定中标的供应商是丙建筑公司。工程在2015年10月1日完工验收,实际结算金额和预算相同。由于施工质量非常好,甲事业单位准备再把另一幢楼房依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外墙修缮,但不再进行内部装修,并且和丙建筑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该合同的预算金额是100万元。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