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2015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联系工作中出现了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集装箱失踪。甲公司向当地公安局申请立案,并就失踪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没有将所投保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甲公司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程之间,因此,保险人拒绝赔偿。 试分析保险人的拒绝赔偿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