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委托保管高档文曲星,按双方约定使用。一日去朋友丙家做客,丙看到此物功能强大,使用方便,非常喜欢,经与乙商量便以略低于市场同档次新型文曲星的价格买下。 丙用了一段时间后,把此物送给其叔丁做生意使用。不久,丙因病去世,故此物非常珍视,保存了起来。但丁家被盗,此物丢失。丁随即贴出告示,称“若送还,酬金100元。”不久,一7岁儿童戊称其拾到一个盒子,里面恰有此物,并将其还给丁。但在索取100元酬金时,戊是小孩,以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拒绝给他酬金。双方遂起争端,戊拒绝将此物交给丁。恰好,甲找上门来,称该物为当初自己所遗失,并出示了发票乙则提出,丙当年买此物后没有给钱,要求返还该物。经查证属实。另因戊年幼,将该物随意摔了一下,部分功能不能使用,并把液晶显视屏摔裂。问:(1)该物应为甲、乙、丁、戊人中谁所有?为什么?(2)否偿付戊报酬?为什么?(3)乙的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4)甲的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