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生活中我们能感到,少数服从多数是在表决中用的最多的一个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应用场景是有奇数个参与表决的人,被表决的候选项个数为2的情形,每人从两个中间选一个,最后一定有一个得到较多的票,就认定为大家的共同决定。现在的问题是,当表决候选项个数多于2,如何实践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呢(假设参与表决人数为奇数M)?按照讲课中介的内容,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让每个人给出关于表决候选项的一个全序,由于全序中隐含着完备的两两关系,对任意两个候选项就有奇数(M)个偏好,从而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对那两个候选项的集体偏好。 (B) 如果候选项的个数大于2,那就让表决者对它们做两两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得到集体的偏好。 (C) 果候选项的个数大于2,可以先将它们随便排个顺序,然后从前往后,两两进行表决,胜出者接着和下一个PK,直到最后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