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与乙材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公司供应水泥,货款总额10万元,甲公司公司预先支付定金5万元。甲公司为支付货款而开具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承兑人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A银行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该汇票付款日期为2012年5月1日。乙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期建造房屋的工程款,但在背书时记载了“如果该汇票得不到付款,不得公司追索”的字样。工程队在2012年5月8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当日甲公司在其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5万元,不足以支付票据款为由拒绝付款。A银行的承兑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