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型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食品加工企业设有农场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2013年10月销售肉松面包取得不含税收入26000元;销售自产玉米面取得收入8000元。当月购进用于生产面包的肉松支付不含税价款9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生产面包、玉米面耗用的自来水.共计支付价款6000元、进项税额360元,耗用电力支付价款7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奶油面包与生产玉米面耗用的水电情况无法准确划分。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抵扣。2013年10月该企业增值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