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某县污水处理厂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对污水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A、B、C三家承包单位均接受了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新型污水设备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基本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把项目搞好,招标人还根据项目要求的特殊性,主持了项目要求的答疑会,对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三家投标单位都如期参加了这次答疑会。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O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安装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接下来三家投标单位都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 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l0min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在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通过委员会专家的综合评价,最终选择了B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1)投标单位A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