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发生购销业务如下:(1)购进生产用甲原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款为32 000元,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0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2)购进生产用钢材5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50 000元,增值税税款244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100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4)销售商品一批,货已发出,向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400 000元,税款为64 000元;(5)将本月外购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车间工程使用;(6)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0 000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