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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在A村有一个大棚,专门用于种植樱桃树。被告乙承包了A村的一座小荒山,与甲的大棚相邻(甲的大棚位于小荒山脚下,具体位置为小荒山的东面)。每年6月到9月是A村所在地区的雨季,降雨十分频繁。 2018年8月15日,A村通过广播,告知20日前后将有台风到来,请各位村民做好防范准备。乙知道该消息以后,便赶紧趁着这两天天气晴好,平整了一下自己小荒山上的土地,以便后面修建大棚。在平整土地的过程中,产生的活土堆放在位大棚一侧的山顶边缘(即将土堆堆放在小荒山山顶的东面)。 2018年8月20日,受台风影响,A村普降大雨,降雨将小荒山山顶上土堆的泥土冲刷进甲的樱桃大棚,最终直接掩埋了甲的大棚,造成甲大棚内的樱桃树死亡。事后经评估,甲死亡的樱桃树价值为230000元,因樱桃树死亡而导致第二年不能卖樱桃的经营损失20000元。甲见此情景,精神十分痛苦,遂要求乙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外加精神损失费10000元。乙认为甲这是在敲诈,因为这是天灾,自己没有赔偿义务。遂把甲打了一顿,导致甲因伤医疗费500元、交通费100元。甲咽不下这口气,遂将乙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问:1、在本案中,甲的哪些损害是财产性损害?(5分)哪些损害是积极损害?(5分) 2、在本案中,哪些行为与结果属于侵权法中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5分) 3、就乙的堆土行为与甲的樱桃树死亡而言,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3分)为什么?(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