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好吃进口公司在2017年3月与越南金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当年5月7日,好吃公司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好吃公司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好吃进口公司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好吃进口公司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好吃进口公司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为什么?(2)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