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等参加了杭州HZ旅行社组织的德国、法国、奥地利12日游。8月9日全团乘坐飞机准备启程时,由于天气原因在机场延误了4个小时左右,致使错过前往慕尼黑的航班,由此8月10日慕尼黑的游览行程被迫取消。回国后,他们与旅行社多次协商未果,逐向当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慕尼黑一地景点、住店、用餐的费用并赔偿同额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每人3500元,承担共计66000元的赔偿责任,同时提交了出境旅游合同书、团款发票、旅游行程等证据材料。旅行社辩称:首先,等前往慕尼黑的行程被取消是天气原因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旅行社只应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餐费);第三,安排慕尼黑一地游览的景点均不收门票,所以无退;第四,按照欧洲酒店行业规定,在72小时内通知取消预订的,不退还房费;旅行社未能在72小时之前通知取消预订,且交了100%的违约金,所以不能退还任何房费;第五,不承担精神损失费赔偿责任。 问题: ①旅行社违约吗? ②旅行社不退还房费有法律依据吗? ③旅行者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责任,会得到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