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美国修改了1963年生效的《清洁空气法》,确定了改良汽油的成分标准和排放标准,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要求任何炼油厂、加工厂或进口商出售的汽油的所有污染指标不得高于1990年出售的汽油水平。环保局根据《汽油与汽油添加剂——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的规定设定了两种质量“基准”:一种是“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另一种是“法定基准”,适用于环保局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企业。根据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的标准,对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对外国炼油商适用法定基准;对进口商同时是国外炼油商的,如果1990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中有至少75%出口到美国,则适用单独基准。对于美国的这些法律规定,委内瑞拉和巴西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先后与美国进行了磋商,但结果不令人满意。于是请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会晤了当事各方,做出报告并分发给WTO成员。1996年2月,美国正式向DSB(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提交了上诉状。1996年3月上诉机构审理此案,变更了专家组的部分对事实的认定与结论,但仍认定美国的有关措施违反了GATT的有关规定。本案主要涉及到WTO的基本原则之一——非歧视性原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2)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