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利通进出口公司为一家商业外贸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外币交易采用 月初即期汇率中间价 折算。 201 8 年 4 月份接受国内光新医疗器械工业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代理出口 H 型医疗器械 2000 件,该项代理出口 发票 所列外销总金额为 75600 美元,价格条件为 CIF 。该项业务所签订的外销合同规定给予国内中间商佣金率为 3% ,佣金在出口收汇并结汇后以人民币支付。利通公司与光新医疗器械工业公司所签订的 代理进口协议 规定的代理手续费率为 1% , 4 月 1 日美元即期汇率中间价 1 美元= 6.3050 元人民币。利通进出口公司代理业务情况如下: ( 1 )收到光新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发来 H 型医疗器械 2000 件,每件价值 150 元人民币,经验收后入库代为保管。 ( 2 )将上列 H 型医疗器械 2000 件代理出口发运,收到注明代为保管货物的出仓单。 ( 3 )今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 , 代理出口货款尚未收到。 ( 4 )该项代理出口业务中 , 以银行存款代垫支付上列商品自出仓到离岸后的国内直接费用 710 元人民币。 ( 5 )该项代理出口业务,发生国外运保费计 14000 美元,先予支付,并通知银行以后给予扣回。 ( 6 )接银行通知,该项代理出口业务 75600 美元已收汇并划入利通进出口公司 “ 待核查账户 ” 。 ( 7 )今接银行通知,上列划入 “ 待核查账户 ” 的该项代理出口收入 75600 美元已经结汇,当日美元即期汇率买入价为 1 美元= 6.2990 元人民币,中间价为 6.3050 元人民币。结汇后,扣除该项代理业务过程中已支付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代垫国内费用、发生汇兑损益以及应付佣金和代理手续费后,将结汇余额划付光新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同时将佣金汇付国内中间商。 要求:根据该公司上列各项业务,编制必要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