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于2003年5月受托对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份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如下问题: (1)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100000公斤,用自制内部收购凭证(未经税务机关核准)注明收购价100000元,按10%计提进项税额。 (2)某工厂开冬季运动会,从食品厂购进一批运动会用面包,经对方财会人员要求,食品厂会计以原材料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以便对将支付的增值税作进项税处理。 (3)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一次从该厂购买价值1万元的面包,要求食品厂会计以甲企业客户乙的名义作购买方,开具给乙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联、抵扣联上注明价款3万元、税金0.51万元,而存根联和记账联注明价值3000元、税金510元。 (4)从市百货大楼购入低值易耗品一批,雇用汽车取得货运定额发票10张,共计1000元,依7%计提进项税额70元。 要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分析该食品厂上述问题各属什么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