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丙、丁作为发起人共同出资筹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获得登记之前,发起人公司的设立进行了很多准备活动。2018年6月,甲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永公司订立合同为公司租赁一间办公室。2018年10月,公司筹建组名义与月华公司订立合同为公司购买了全套的办公设备。 问题1:日永公司可以请求清偿租赁费用? 问题2:若公司登记成立后,发现月华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乙买入办公设备所要支付的费用远高于市场价,则公司是否可以拒绝承担合同责任? 案例二、 2012年5月,家装有限公司与甲、乙、丙、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公司董事长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 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