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中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B.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C.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D.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E.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