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3月,A公司诉在合同期内接受公司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退还相关技术资料。,2004年8月,被A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乙方若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且应保密。”合同签订后,公司因生产需要,送到上海学习技术,回来后在车间从事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5个月后,受某市同行公司高薪诱惑,不辞而别,尔后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行为给公司造成培训费及经济损失3万元,企业经过多次协商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题: (1)A公司与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为什么? (2)A 公司与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于培训、保密、出卖和转让资料等事项? (3) 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