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政木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准可范围内,置备武装。 8.国会议员之选举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3.为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权利法案》 材料二 第一章天皇 大日本帝国由系之天望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为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裁可法律,命令公布与执行。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统帅海陆军。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 日本臣民适合法律命令所规定之资格者,均得被任为文武官及就其他公务。 (臣民有服兵役、纳税义务,在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转移自由,不受逮捕、监禁、审问、处罚,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不能侵害其书信之秘密,不能侵害其所有权,于不妨碍安宁秩序及不违背其为臣民之义务限度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三国议会 帝国议会由贵族院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原由皇族、华族及敕任之议员组成。众议院以选举法所规定,由议员组成。一切法律,帝国议会之协赞,两议院均非有其总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及决议.两议院之议事,以过半数决定之;赞成或反对相等时,由议长决定。 第四章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国务各大臣辅弼天皇以责,凡法律敕令及其有关国务之诏敕,须国务大巨之副署,枢密顾问,以枢密院官制所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l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请回答: 分析英日同样政体下不同特点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