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2006年5月9日,甲公司的董事长与乙公司的董事长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除此之外,未作特别约定。 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想赚取差价,便另行寻找买家。2006年6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合同,将该台精密机床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格为980万元,但未约定履行时间、顺序等事项。 甲公司在交货日前有明确证据证明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书面通知乙公司将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解除合同,乙公司予以拒绝。 2006年11月15日,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980万元,希望可以借此周转资金,公司做出支付,以便让甲公司交付精密机床,但丙公司却拒绝支付款项。2006年12月21日,因为知道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查明: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股东会同意,而在合同订立时,甲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章程中存在上述规定不知情;乙公司对外欠其他公司很多钱,经营状况极差。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丙公司拒绝公司支付980万元,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5)的合同,履行时间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