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甲市A区的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紧急刹车,在车前倒地受伤。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开车是否撞倒,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开车撞伤,要求赔偿。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倒地受伤是否为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倒地位置与车距离1米左右。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倒地受伤是否为驾车撞倒所致;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的车是否撞倒。一审法院认为,的车是否撞倒无法确定,但即使的车没有撞倒,由于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应当对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对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的车撞倒,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