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税率均为16%。2019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额3.2万元。 (2)3日,企业接受另一单位捐赠转入原材料一批,价值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0.16万元。 (3)4日,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万元。 (4)10日,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300件,每件不含税价0.2万元,合同规定购货方3月、4月、5月三个月每月付款20万元。货已发出,企业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万元。3月收到货款及税款23.2万元。 (5)17日,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原材料和产成品被盗。其中原材料2万元、产成品3万元。产成品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为70%。 (6)25日,企业将设备出租,收取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当月销项税额。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