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6年12月31日,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完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收购定价的相关规定如下:12016年12月31日支付5 000;2自B公司经上市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1个月内,A公司支付第二期收购价款,该价款按照B公司2017年税后净利润的2倍为基础计算。 (2)业绩承诺:B公司承诺2017年实现税后净利润人民币1 000。若2017年B公司实际完成净利润不足1 000,B公司原股东承诺向A公司支付其差额的60%。 要求: (1)假定A公司在购买日判断,B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润1 200为最佳估计数,1计算购买日合并成本并编制会计分录;2若201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 500,编制2017年个别报表会计分录;3若201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800,编制2017年个别报表会计分录。 (2)假定A公司在购买日判断,B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润800为最佳估计数,1计算购买日合并成本并编制会计分录;2若201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 500,编制2017年个别报表会计分录;3若201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800,编制2017年个别报表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