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00年3月1日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要求获得本省优质工程奖,4月18日16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布了标准和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题] 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