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与甲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2000元。 试用期结束后,与甲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甲公司给的待遇是:的日工资为12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在2008年10月的一个周六加班了1天,存“十一”国庆节法定假期加班了两天。另外,甲公司为支付培训费1万元,约定服务期为5年。 2009年1月20日,患病住院,经诊断,需住院1个月。住院期间,甲公司停发了的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 2009年3月,治愈出院后,在查询社保缴纳记录时,发现甲公司未缴纳其试用期的社保费。根据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向甲公司提出补交社保费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向甲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准备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费。(注:此事经和甲公司的多次交锋后,得以解决) 2009年4月,甲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解除劳动合同,小同意。甲公司便采取了增加劳动强度,减少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表示,如果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甲公司坚持让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甲公司批准。不同意这样做,甲公司遂许诺,如果照办,则甲公司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向甲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甲公司立即批准,但却未给予经济补偿。找甲公司索要,甲公司拿出的辞职报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但是自动辞职,不享受此待遇。(注:甲公司对“做工作”逼迫其离职之事,有其他员工愿意出具书面资料,证明此事)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与甲公司试用期的约定是否有效? (2) 10月份可以获得多少加班T资?如果公司不支付,可以得到什么救济? (3) 假设3年后,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甲公司能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数额是多少? (4) 甲公司在患病住院后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予其病假待遇? (5) 以甲公司末为其缴纳试用期的社保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6) 在甲公司“动员”自动辞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得到经济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