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开采原煤6000吨,将其中4000吨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400000元(不含增值税);将其中1000吨连续加工成居民用蜂窝煤销售,取得销售收人200000元(含增值税); (2)采煤过程中生产的500000立方米天然气全部销售,取得价税合计金额150000元; (3)销售使用3年的机器一台,价税合计金额16000元; (4)当月购买采煤机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7000元,外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9860元,该批材料用于生产加工煤炭制品; (5)购买生产用材料时发生铁路运费500元,销售居民用煤炭支付运费1500元,均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 假定上述需要认证的票据均经过了认证并抵扣,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4元/吨,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该企业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1200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当月应纳的资源税; (2)该企业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3)该企业当月销售原煤的增值税销项税; (4)该企业当月销售居民用蜂窝煤的增值税销项税; (5)该企业当月销售天然气的增值税销项税; (6)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