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江苏省甲市东区,住甲市西区,二人系同一工厂工人。两人于2002年1月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将打成轻伤,住院治疗花医药费4 500元。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于2002年3月底前赔偿医药费3 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以伤害赔偿为由,于2002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3 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认为本案打架点在南区,二人所在工厂在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提出管辖异议。西区人民法院认为的管辖异议成立,以[] (2002)第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对此裁定表示不服。 此时,如果你是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要求: ①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②叙述明确、合法、充分; ③文字通顺简练,无明显语法错误及错别字; ④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⑤特定事项未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