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企业拟建化工机电工程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一级承包资质。有A、B、C、D四家承包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E单位为化工机电二级资质,F单位为土建安装一级资质,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最终该项目由A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所有设备由化工企业提供,对应施工材料由A公司自行采购,但必须符合施工要求和质量标准。项目开工后,经过化工企业同意,A公司将部分管道焊接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G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对G分包单位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多处质量不合格,经排查,发现G分包单位擅自更改了焊接方法。A公司首次租赁的吊车进场验收不合格,被化工企业拒绝施工,于是第二次租赁了证件齐全的吊车,误了工期10天,A公司向化工企业递交了索赔意向书。项目验收完毕后,A公司参加了化工企业组织的联动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A公司是否可以就吊车进场的延误向化工企业索赔?说明索赔成立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