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12月该企业发生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 1)5日,计提供销售机构职工免费使用的10辆小汽车的折旧,每辆小汽车每月折旧费为1 000元。 ( 2)10日,以银行存款发放上月人员职工薪酬465 000元。应付上月职工薪酬总额为480 000元,按税法规定应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共计12 000元。社会保险费2 000,发放时收回代职工家属缴纳的医药费1 000元。 (3 ) 14日,以其生产的电饭锅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每个电饭锅的售价为200元,成本为100元。该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2 000名职工中170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假定公司于当日将电饭锅发放给各职工。 (4)31日,除上述职工薪酬外,本月确认的工资如下:生产车间人员工资750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400 000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125 000元,销售人员的工资150 000元。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计提的比例分别为工资总额的10%和12%。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